富揚法律事務所的前身為將成法律事務所,承辦案件多元,為弱勢女性及婦女和許多公益團體發聲,並承辦多起重大民、刑事社會案件。
所內同仁皆持「親切諮詢、認真辦案」精神提供專業意見及服務,並為大台北地區企業提供即時的法律諮詢建議,法律顧問領域橫跨生技、醫美、化工、人力派遣、食品、科技應材及其他中小型服務企業。
女性弱勢長期在肢體、語言暴力下,經常求助無門,本所參與法律扶助機構的個案委託,實際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族群。
律師受過專業的諮商訓練,有豐富的訴訟經驗,能洞察案件中的角色,感同身受個案中原委,避免當事人遭遇二度傷害。
律師親自訪談、寫狀及開庭才能確保委任的服務品質。一般事務所在法務專員充斥且鼓勵濫訴下,當事人毫無勝算與保障。
本所全面電腦化管理,能有效率的處理律師業務,讓律師專注在當事人的需求及案情上,有效尋求當事人最大利益。
溫尹勵
主持律師
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
公法組
陳協德
律師
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
財法組
夏瑞聲
財會顧問
子女誤觸法網,透過法扶指定溫尹勵律師幸得輕判!!
某日,早晨突然接到少年隊的電話,要父母親把小孩帶到少年隊有些問題想請教他,父母心中的忐忑不安,到了少年隊才知小孩因好奇誤觸法網,心中真是百感交集、無 限的悔恨,真不知我們少給了他什麼?為何他會如此?但懊惱有什麼用,當前就是要面 對問題去解決問題,經幾次少年法庭的開庭有些事化小,但有一件經法官移送地檢署 ,做父母親的才知事態嚴重,在百般無奈之際,接到地檢署的傳票與法扶基金會的廣 告,我們父母親抱著最後一線希望,備起資料向法扶機構申請,經二日後法扶來函告 知通過申請,要我們與富揚法律事務所溫尹勵律師連絡,約好時間就帶小孩到富揚法 律事務所與律師會面。溫律師了解整個過程後,用她專業告訴我們這個訴訟要如何陳 述,我們父母親尊重溫律師的專業及她的意見,打了一年多的訴訟總於塵埃落定,我 的小孩也獲得輕判,我們全家人永遠感恩富揚法律事務所溫尹勵律師專業與幫助。
協助單親媽媽取得得來不易的監護權
這是一個在富揚法律協助單親媽媽爭取子女監護權的觀察與心得。
我自認為是一個堅強的媽媽,但透過富揚法律的助理們諮詢、富揚法律的律師陪同出庭和打氣鼓勵,讓我走過了辛苦的爭取監護權的路。而在我的堅持下與富揚法律的律師的協助下,我重新獲得了監護權、終能和孩子重獲新的生活。 這一段路走來,花了整整將近兩年多的時間,過程中雖然辛苦卻又值得。感恩富揚法律的律師的堅毅,更讓我充滿力量、得以不斷有能力與勇氣,才將自己的心得分享給其他的單親家庭。 那一天是個艷陽高照的日子,我心卻寒冷無比。看著台北士林地方法院,在陽光的照耀下更顯得莊重嚴肅。曾經,我是個對於前夫罄竹難書、且沒有監護權的母親!98年06月04日協議離婚時,我只要求孩子的監護權,而不要前夫一分一毫的膳養費。無奈在前夫苦苦哀求下,先將孩子監護權過予前夫,讓他先申請低收入戶,再歸還孩子監護權。當下因心疼前夫在我先前,已有過一段婚姻、育有已經就讀國中的女兒及年邁的前公公婆婆,導致經常三餐不濟。無耐自己一時的心軟,就答應前夫的哀求。儘管我心中有萬般的不捨,但還是選擇相信前夫。然而前夫沒責任感的個性在離婚後更是顯露無疑。已通過低收入的前夫卻言而無信,未將小孩監護權歸還予我。期間我在探視過程中,履履遭受前夫及其同居女友刁難,且不斷灌輸我那僅有2歲多的孩子,敵視生母的不良言行。但為了在孩子面前,我只能忍受,只是不知再多少個夜裡,獨自一人默默哭泣著。 直到101年10月10日,前夫只簡單發一通簡訊給我母親:『跟你女兒講 我們要帶小孩去美國唸書 叫她不要再來帶了。』,我獲悉無法接受,思子(兒)心切的我,在得知孩子去了美國的情況後心如刀割。在經與富揚法律的律師&富揚法律的助理們的諮詢過程中,我知道了爭取監護權的方法。而為了保護孩子也為了能保有與孩子見面的機會,心中默默祈禱著,早日把孩子接回來共同生活。而那一天終於到來。 記得第一次見到富揚法律的律師的時候,就被她那親切且堅毅的個性及富揚法律的助理們所感動,那是任何言詞都無法形容的。然而那種感覺卻又是那樣的真實、動人,一路陪著我走來,或許沒人知道我心中的心酸與艱辛,但在富揚法律整個團隊裡,那種不持辛勞的服務精神中,我找到了答案! 許多單親家庭,常因為沒有監護權,而擔心從此斷絕了與孩子的互動關係。然而我們不得不去相信,生命中總是有許多的例外,我只是以人類最初、最原始的親情關係,改寫了故事的結局。也許有沒有監護權只是一紙之隔,但是親情關係的維繫卻是一心之念,只要能全心付出對孩子的關懷與照顧,那麼成果就交給時間來作見證吧!因為有一天,你也會跟我一樣,遇到好的富揚法律的律師富揚法律整個團隊,創造另一個親情的奇蹟……
目前我國存在著兩願離婚、裁判離婚的方式。只要有下列原因,均可訴請裁判離婚: 重婚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 或夫妻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、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、有不治之惡疾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、因故意犯罪, 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我國目前分三種保護令情形,在受到家庭暴力情況嚴重又急迫可申請緊急暫時保護令。 若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,但未達急迫危險情況,可向法院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。若一般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, 認為有必要申請時,則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。
雙方協議,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,需考量誰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, 其中包含:生活扶養、 家庭教育、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。除此之外法院仍會考量夫妻的職業、經濟狀況、監護能力、其子女意願等等, 所以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很重要的。
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: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 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」 其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)、第二順位為父母、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、 第四順位為祖父母。
繼承人為限定繼承者依新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: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開始時起三個月內, 檢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。
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十五年,但也有特殊情況,五年、二年不等。(一般時效規定) 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,但法律規定較短時間者,依其規定。
因車禍受傷的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,包括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。 所謂財產上的損害,是指因車禍後,被害人所受到的財產的損失;反之。非財產上的損害是指被害人因車禍所造成的精神 方面的損害(即慰撫金)
和解可分為「訴訟上和解」及「訴訟外和解」兩種。所謂訴訟上和解是指民事法院審理時, 雙方速成和解,並將和解條件載明和解筆錄中;而訴訟外和解為法院審判外之和解,通常是雙方私下締結的和解契約。 訴訟上和解成立後,與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即可作為執行名義,若他方不自動履行,可至執行法院請求強制執行;訴訟外和 解僅有私法的效力,若他方不履行和解之條件,僅得再行起訴。
為避免在訴訟中債務人先行脫產,先將債務人財產扣押起來,以便將來取得勝訴判決後有財 產可供執行。
指郵局存證的信函,透過存證信函來聲明自己的主張,通常律師代擬存證信函後以當事人名 義發出。 律師函是以律師名義來聲明當事人的主張,具有法律效力。
在現今社會上,萬一發生損及自身權益之事,千萬不可再默不吭聲,但一定是要自己積極尋求 正確的法律管道,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。
律師收費多數以『審級制度』為基準,地檢署、地方法院、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各一個審級, 視案件難易度、金額大小、人數多寡等標準不同而酌定。只要是本所承接的案件,均不會因為收費高低而影響辦案品質, 絕對注重每位當事人法律上應有的權利。 本事務所常協助法律扶助案件,由衷希望法律接觸人民,秉持著關懷弱勢族群、 熱枕服務民眾的心態面對案件,面對案件困難不畏困難,以爭取當事人權益為前提。
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可以請代理人出庭,刑事原則均應依法出庭。 委任律師,律師能夠代撰 狀紙、針對訴訟方向而研擬訴訟策略、開庭中言詞辯論等等。
民事發生糾紛時,可先託律師代為調解,調解不成立時,再與律師透過訟程序保障自身權利。
接受偵訊或庭訊時,請律師陪同一起接受訊問,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。如有律師陪同,律師 可以協助提法律諮詢與建議、提醒可以不回答問題、對不妥當的訊問或詢問提出異議、律師並會確保當事人是基於自己的 意願而陳述、確認筆錄內容出於本人之意思、確認法律程序之合法性。